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卖淫嫖娼行为是否该入刑法?甘肃律师协会会长回应

来源网址:http://www.qzcynt.com/

  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没有“空手而来”,他准备了三份建议。

  今年2月,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之后,尚伦生参加了司法部对于律师界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培训。司法部专门请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全国政协专业委员会主任授课。人大代表如何履职?政协委员如何履职?通过培训,这些问题一一化解。

  尚伦生首次带上会的建议,都是“有的放矢”。作为律师,“阅卷”多年的他建议,修法改变申诉案件过程中律师不能依法“阅卷”的现状。当然,他的建议不止于此。3月7日,尚伦生接受了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的专访。

  谈聂树斌案再审

  申请50多次阅卷,都没有达到目的

  政知道:这次两会,您带来了什么建议?

  尚伦生:这次会议上,我带来了三个建议。

  一是建议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列入立法规划,但实际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第二个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围进行修改的建议。

  第三个建议,我还针对律师代理申诉案件过程中,不能依法查阅生效裁判案卷材料的实际情况,建议相关司法机关修改有关规定。

  政知道:社区矫正这方面有什么问题要解决?

  尚伦生:3月3日,司法部部长张军在部长通道讲“一部分关起来教育,一部分放在社会上教育”,社区矫正人员就是放在社会上教育的人。这部分人的管理在县区司法局以及下面的司法所。但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这部分人不是警察,是公务员,他们没有警察身份,没有刑罚执法权。个别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不履行法定义务,有的甚至还打骂矫正干部。矫正干部没有相关的措施、手段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明确矫正工作人员刑罚执行权很关键。张军部长还讲了,要加大假释力度。这必然使社区矫正人员越来越多,如果执行权利的性质不明确的话,实践中会造成困难。

  政知道:阅卷的建议针对什么问题呢?

  尚伦生: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出台了《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规定》,其中规定,检察院和法院已经对申诉案件立案的,律师可以阅卷。把检察院或法院已经对申诉案件立案作为律师阅卷的前置条件,达不到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目的。

  律师除了代理申诉案件,还有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因为当律师看到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后认为申诉是无理的,可以给申诉人做工作,不要继续申诉,不要浪费时间,甚至浪费生命。但是如果律师无法阅卷,只能推着案件往前走,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包括已经纠正的聂树斌案当时就是换了几拨律师,申请50多次阅卷,都没有达到目的。因此,我建议最高两院和司法部重视这一问题。

  谈卖淫嫖娼人员收容

  限制人身自由2年,无异于刑罚

  政知道:怎么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这两年有委员代表提出废除的建议。

  尚伦生:关于这一制度,我认为早就应该废除,至少从2006年《治安处罚法》颁布后就该废除,或者说,不能再执行这样的规定。为什么这样讲呢?从立法上说,新法产生,旧法失效。《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的办法》是根据《治安处罚条例》制定的,《治安处罚条例》已经被《治安处罚法》替代了,为什么还要执行《治安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

  政知道:《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的办法》这一规定,目前有哪些不好的影响?

  尚伦生:实际当中,不好的影响有两方面:一是涉及法律严肃性的问题。过去有个收容教养制度,这一制度已经被废除了,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性质也是一样的,所以也应当废除。此外,对于卖淫嫖娼人员最高可以限制人身自由2年,无异于刑罚。二是未能很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途径,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取消《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的办法》,另一个是公安机关不再执行。

  政知道:卖淫嫖娼行为是否应该入《刑法》?

  尚伦生:卖淫嫖娼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它导致人的道德伦理下降,社会风气不良。但这一虽然有害的行为终归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他侵犯的是公序良俗原则,不侵犯具体某个人的个人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危害程度达不到入刑的标准。况且,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治安处罚法》已经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足矣,不应当入刑。

  谈刑事辩护

  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帮助,是法律扶贫

  政知道:司法部正在推行刑事辩护律师工作全覆盖,您怎么看待这项工作?

  尚伦生:司法部推行的这件事非常好,是对保障人权的宪法制度的尊重。我们现在扶贫就是把最穷的人帮起来,我们的人权保障就是把最弱势的人群保障起来。所以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帮助,我称为是法律扶贫。

  现在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把证据摆在法庭上,把道理讲在法庭上,被告人没有这个能力,必须借助律师的帮助。对西部来讲,一是缺乏财政支持,另一个,西部律师资源不够,主要是县、镇一级,有几个县只有2或1名律师,而一个县一年最少也有100多件刑事案件。甘肃律师协会未来可能调配一些律师,到这些地方做公益项目,完成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任务。

  政知道:目前,许多年轻律师不愿从事刑事辩护,您怎么看待这个现象?

  尚伦生:律师不愿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确实客观存在。许多律师但凡有选择的,一般不会选择刑事辩护。

  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刑事被告人并非都来自家境丰盈的家庭,尤其是一些突发的普通刑事案件更是如此。由于这个群体交纳律师费的能力导致一些律师不愿意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二是刑事辩护仍然存在诸多困难。虽然律师执业环境已有很大改善,但在刑事辩护领域困难依然。如职务犯罪案件会艰难,调查取证难,辩护意见采纳难,在代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律师阅卷难等问题。

  我选择刑事辩护最初是兴趣使然,后来是使命使然。律师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辩护,可以说是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供“法律低保”。当我辩护的一个案件取得好的效果时,我可能比被告人及其家属更为兴奋、高兴。

  谈律师收费

  放开指导价,不是乱要价的开始

  政知道:北京律协最近取消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有人担心,没有政府指导,律师乱要价?

  尚伦生:之前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据是《价格法》。因为《价格法》有个规定——属于国计民生范围的按政府指导价执行。其实,律师的法律事务并不属于国计民生的范围,或者说,并不是家家都需要律师服务。这两年国务院下大力气放权,很多地方去年或者更早一些就放开律师收费指导价了。

  但是,放开不是乱要价的开始。实行市场价之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并进行公示,让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不能接受的,可以不请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但一旦接受就不存在律师事务所乱收费的问题,因此,我认为你的担心是多余的。